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3元。
(二)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