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9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東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盧東偉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
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
名、真正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又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民國
101年3月24日死亡,原告未將被告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
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並非合法,且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