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51號
100年度抗字第952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富程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00年10月12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0號、100年度聲更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林富程(下稱被告)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日審理庭中自承沒有固定工作,然並未無正當工作,被告所從事的工作沒有固定薪資,如介紹土地、買賣中古車等都是抽成制,更況被告所從事之仲介工作利潤亦屬豐厚,原裁定僅因被告工作種類性質非按月核發薪水,即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之嫌疑,殊嫌率斷。更況被告妻子亦有從事工作,被告家庭經濟狀況亦非不佳,被告無鋌而走險犯罪賺取家用之必要。被告會犯下本件詐欺犯行,僅是幫助朋友,因朋友 洪哲祐 當時跑路需要錢,被告好意居中聯絡,非藉此牟取利潤供生活之用,否則被告抽取居中聯絡之利潤僅有2%左右,以本案詐欺總金額約750萬元(新台幣,下同),被告從中僅獲得約15萬元,顯見被告犯下本案詐欺罪行為僅是偶然為之,並非有此犯罪習慣,無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又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於本件詐欺犯罪所得利潤甚低,然而卻付出極大之代價,顯然得不償失,被告日後絕無可能再為此一微薄利潤而犯罪。再者,被告並不知悉大陸地區共犯的電話,被告並無可能主動與其等聯絡,而原與被告聯絡綽號 小村 的男子,被告家人至今亦無從與其聯絡,顯見被告實無再與其聯繫而犯案之可能。本案已經審理完竣並已宣判,被告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之虞,懇請詳酌上情,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此乃法律所賦予法院之職權。是法院僅須在外觀上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賴此保全偵、審程序進行或執行而為此強制處分之必要,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只需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在形式上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已足。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八罪,犯罪事證明確,且本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62號)於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9月16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該案號卷證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衡酌被告於短短5月內即為多件詐欺取財犯行,詐欺金額龐大,利潤甚高,又此種犯罪行為之形態,具有組織分工,詐欺對象為不特定之人,具廣泛性,其犯罪態樣,必須反覆對不特定之可能詐騙對象實施犯罪,且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大陸地區成員均未到案,被告及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簡單,卻能牟取暴利,如予以釋放,被告即可能再次參與該詐欺集團犯案,顯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無從以具保為替代處分;另為預防被告再犯,以保護民眾財產安全,本件原審判決被告八件詐欺罪罪刑在案,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原審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被告,裁定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無違誤。被告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