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碩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後再通知。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