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北投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顧毓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