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3059號
原 告 姚姵瑄 即貓耳朵寵物美容坊即姚姵瑄
被 告 樂福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向被告購買LED
字幕機1台,於同年9月17日發現前開機器不時出現故障之
狀況,故更換新機台,並補充合約加上特約條款,註明7日
內進行維修,惟前開機台仍有時常故障之狀況,雖然通知被
告於同年10月1日前來維修,但未修好,翌日致電被告公司
負責人約定同年10月4日前來維修,但並未前來維修,嗣因
已超過當初約定之維修時間,故於同年10月14日向被告請求
退貨並還款,被告曾表示同年10月25日會退款,惟迄今仍未
收到退款。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併為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ED字幕機買
賣契約、補充合約、網路LINE對話內容等件為證,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由他方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
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締結系爭買賣
契約後,既因標的物有瑕疵,經原告表示要退還買賣標的物
並請求返還價金,被告亦表同意,兩造間即已合意解除該契
約,被告自負有返還已受領之全部價金之義務。從而,原告
本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義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