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魏宜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