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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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林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郵局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受讓自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
之債權,於民國98年8月26日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
第297條之規定,將債權讓與之事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對人之戶籍地查無其人,致無法送達。又因聲請人
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郵
局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聲請就上開存證信函所
示意思表示之通知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事證,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
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