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二、按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志成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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