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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