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債權人 林美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ANILONNEMILINIGNACIO( 奈米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TANILONNEMILINIGNACIO(奈米霖)最新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