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256號原告 林季磐 被告 麥清港 法定代理人 麥榮鴻 被告 麥莉玲 被告 侯重慶 被告 陳進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753,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66,89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6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424元,尚應補繳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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