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菁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27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菁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7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收據附卷可憑。而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亦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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