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蔡秉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趙啟勛 、 趙徵祥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