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陳品妍 訴訟代理人 陳瓊玲 被告 李新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88)㎡×公告土地現值8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3=6,7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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