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4號聲請人 劉志贊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與被告 曾建喬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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