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債權人 方志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紫瑄 、 宋星辰 (原名: 宋豐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二、承一、如台端非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求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依台端提出分配表所載,本金餘額為820,000元,違約金為770,800元,受償139,989元,又依民法第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則受償後餘本金680,011元,及違約金770,800元,則台端依1,450,811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