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峻鴻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辜峻鴻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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