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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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陳文貴
陳慶霖 陳淑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告 顏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文貴、陳慶霖、陳淑娟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5號,被告顏美珠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葉玉芬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861 號(108.11.18)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275 號裁定(109.07.0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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