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95號
原 告 梁木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仙琴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100年度南簡字
第3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