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被 告 劉舜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103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2月1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叁元整,並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