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1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
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信用卡申請
暨約定條款書、持卡人資料查詢單各1份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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