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542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紀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
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屏東簡易庭
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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