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8號
即原  告  曹國權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48號給付房屋修繕費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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