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三
二、九八二五、九九三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事實
一、癸○○曾有麻藥、煙毒、詐欺、竊盜等前科,最近一次構成累犯之前科,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止,連續二十五次持其所有之西瓜刀,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之時間,前往前揭附表所示之便利商店內,揮舞手中西瓜刀,並喊:「我要借三千元,如果不拿出來,就要用刀子砍死你。」等類似話語,脅迫該店店員丑○○等二十五人交付財物,致店員心生恐懼,致使不能抗拒,而依命交付前揭便利商店如前揭附表所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金額,(部分則因被害人哭泣心軟、現場人多或被害人持棍反擊而未遂),共計強盜取得六萬六千零三十元。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溝皂金溝皂巷八號前,竊取丙○○所有,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一輛,以便利其自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後之強盜財物,於竊得後並將該車車牌拆下棄於彰化縣○○鎮○○路旁水溝中。迄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彰化縣○○鎮○○里○○街○○○號富客來超商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西瓜刀一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溪湖分局、北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由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癸○○警訊時及偵審中均自白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訊時證述情節悉相吻合,且經警局安排被告與其他數人並排而立,由被害人壬○○、乙○○、己○○○及辛○○四人進行指認,被害人均能迅速指認癸○○為加害人無誤,有現場指認照片八幀在卷足憑,並有被害人丁○○、壬○○、乙○○、戊○○、己○○○、甲○○、子○○等人之指認照片簽名可稽,另有作案用之西瓜刀一把扣案足憑,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不能抗拒程度,即係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此有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二號判例可資參照。而被害人是否已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應依當時具體情況個別認定之。本件被告二十五次強盜行為均係趁被害人隻身一人單獨留守便利超商求援無門之際,持刀喝令被害人交付財物,被害人實已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故本件被告當場持刀施以脅迫,確已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即不能論以恐嚇取財罪名。
三、核被告癸○○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強盜既遂罪、同條例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強盜未遂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後二十五次之強盜既、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強盜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強盜罪與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強盜既遂罪處斷。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室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素行、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手段、目的、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被告之犯罪性質,認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併宣告褫奪公權四年,以資儆懲。扣案之西瓜刀一把,為被告所有,供強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不諱,應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癸○○因盜匪所得之財物共六萬六千零三十元,被告供稱已花費罄盡,故無從為發還被害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得十日內上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