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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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耀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耀寬於民國92年11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本金為新臺幣52846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
0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叁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5284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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