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09號原告 謝慧伶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劉依伶 律師被告 陳臆升
陳正賢 王俊程 王天佑 王盈貴 王人玉陳美鳳 陳正鎔 陳正銘 陳正義 陳正達 陳正順陳美雪 陳美裡 陳正錄 陳正得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卷附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肆佰伍拾貳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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