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告 王義龍 被告 張淑貞 (即 王聖元 之遺產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九時正,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系爭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債權額及由繳付之情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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