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戴維余 律師 陳鼎駿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子寧 兼訴訟代理人 王全好 反訴被告 劉丁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