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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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順生
陳康丕 沈苡涵 沈恩揚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沈忠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 林世章
蘋果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勝焜 被告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秀川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陳威憲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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