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張家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詹淳涵┌──────────────────────────────────────────────────┐│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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