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景煌 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15,352,000元(計算式:152,000元×202平方公尺×1/2=15,3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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