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侵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展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代號3318-HV10105(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代號3318-HV10105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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