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8號上訴人 張志烈 被上訴人 李澤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