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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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乙○○即被告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莊博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