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莊博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7月15日起;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乙○○自民國99年4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7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甲○○自民國99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7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乙○○應自民國99年7月15日起;甲○○應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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