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2弄1指定辯護人吳秋永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