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蘇錫麟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2年5月
13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蘇錫麟藉端滋擾住戶,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蘇錫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4月25日凌晨4時許。
(二)地點: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公共電話。
(三)行為: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蘇錫麟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孟賢 之證詞。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一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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