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70號
原   告  陳敏瑜
被   告 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相忠
訴訟代理人  江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3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
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事涉國家賠
償之適用,本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瑞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