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采如
兼法定代理人  呂莉蓁
聲 請 人  廖采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
書、財產及所得資料等影本(傳真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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