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7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莫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10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7日向原告申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息
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
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
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