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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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曾全才
被 告 林俊廷 (原姓名 林峻廷 、 林應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設籍在屏東縣里港鄉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
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