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94號
上訴人 告  黃榮林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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