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戊○○被告甲○○
(即 吳瑞豐 )被告德玄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五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沈應南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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