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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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恐嚇得利罪,所處有期徒柒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盜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因妨害兵役罪,所處有期徒刑参月,又因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茆臺雲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