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G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