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李文生 相對人 尹氏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應徵收裁判費一千元;另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二千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