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四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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