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黃和美 即黃
丙○○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因被上訴人乙○○等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該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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