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茂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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